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律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3日、同年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宜簡字第159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44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