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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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志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關於「甲基安非他命51包(驗前合計淨重27.7616公克,純質淨重25.3883公克,驗餘淨重
26.2427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49包(驗前合計淨重27.7616公克,純質淨重25.3883公克,驗餘淨重26.242
7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關於「甲基安非他命51包(驗前合計淨重27.7616公克,純質淨重25.3883公克,驗餘淨重26.2427公克)」之記載,為「甲基安非他命49包(驗前合計淨重27.7616公克,純質淨重25.3883公克,驗餘淨重26.2427公克)」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依蓉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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