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39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玖伍伍伍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4年度毒偵字第393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96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保字第
164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可參),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為0.96公克,驗餘淨重為0.9555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