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告雅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

被告 王泳盛

李雅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泳盛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被告李雅菁雖非前揭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雅力企業有限公司主張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具狀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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