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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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珮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