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 葉昱宏 債務人 施宥 呈債務人 陳雅芳
一、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葉昱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施宥呈 給付之。
二、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葉昱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宥呈給付之。。
三、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葉昱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葉昱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雅芳給付之。。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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