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請人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梅 代理人 徐大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9年2月5日41,500元AM0000000002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分行109年2月13日574,929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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