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告 陳妙光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
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未於起訴狀正確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①應表明當事人:│││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 黃國樑 (局長│││)」,應予補充。│││②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⑴據原告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09年7月24日109年│││府訴字第38號訴願決定書,係針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9年5月18日苗稅法字第1091830524號函│││提起訴願,亦應提出上開函文影本1份作為證據│││予本院供參。│││⑵復觀原告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9年7月3│││日苗稅法字第1092013001號復查決定書及109年│││苗府訴字第38號訴願書,上開復查決定書係針對│││109年度房屋稅申請復查,而上開訴願書則係針│││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9年5月18日苗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函提起訴願,應非同一事件,│││若原告係針對109年度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更正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願決定書字號(即│││針對109年度房屋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之訴願決│││定書字號),並一併提出原處分(即109年度房│││屋稅之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及該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各1份作為證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