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13號原告中國輸出入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鄒昌儒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17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