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邱煜棠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暄棠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邱暄棠、 黃月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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