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告 龍貴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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