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星 被告 吳忠祥
永康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18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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