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君選任辯護人王政琬律師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君選任辯護人王政琬律師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