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世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先後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蔡世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以98年度毒聲字第5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99年1月28日執行完畢而釋放,經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查扣之不明成分結晶物2包,經送鑑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乙情(重量、成分均詳附表),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毒品名稱│查扣時、地及鑑定結果│├──┼───────┼─────────────────┤│一│第一級毒品海洛│一、為警於97年5月20日中午12時50分│││因壹包(驗餘毛│,在桃園縣○○鄉○○村○○路48│││重零點貳叁伍公│8號前,自被告騎乘機車之腳踏墊│││克)│下查扣。││││二、經送驗結果,外觀係白色結晶物1││││小包,毛重0.2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5公克,檢出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2913││││號卷第35頁)。│├──┼───────┼─────────────────┤│二│第一級毒品海洛│一、為警於98年4月23日中午12時10分│││因壹包(驗餘毛│許,在桃園縣○○鄉○○路○○○號│││重零點陸捌捌公│前逮捕因案通緝之被告時,自其身│││克)│上查扣。││││二、經送驗結果,外觀係白色結晶物1││││小包,毛重0.70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公克,檢出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56││││號卷第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