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偉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貳萬零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偉廉於107年8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偉廉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20,134元,而於107年05月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434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1,56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帳簿查詢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