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79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信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叁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叁元整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参佰元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信儒於093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64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0,51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3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513元整自107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