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聲請人 游天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慧君 、 游慧承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到院,載明下列事項: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是哪段期間的扶養費(請詳列年度及月份);⑵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新臺幣貳萬元部分的始期與終期;⑶請求相對人每月與聲請人聚餐貳次部分之訴訟標的。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上載明請求相對人2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按月給付聲請人2萬元,並應與聲請人每月聚餐2次。然就請求給付20萬元部分,聲請人沒有表明是請求給付哪段期間的扶養費;請求按月給付聲請人2萬元部分,則未陳報始期及終期(請求相對人3人從什麼時候開始給付、給付到什麼時候為止);請求聚餐部分,聲請人沒有表明訴訟標的(即聲請人之請求於法律上之依據),應認其未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