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 陳侑昇 被告 陳穎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均為20分之1)及其上同段38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961元【計算式:(49
0㎡×32,929元/㎡×1/20)+(56㎡×31,000元/㎡×1/20)+建物現值242,400元=1,135,9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