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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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19號聲請人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 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市大崙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74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08號判決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225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費用200,000元,共計229,225元,依前揭判決意旨,應由聲請人負擔2/3即152,817元(計算式:
229225×2/3,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負擔76,4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408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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