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阿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阿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梁阿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受刑人梁阿全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乘機性交罪│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5月│││││││├────────┼─────────────┼─────────────┼─────────────┤│犯罪日期│88年6、7月間起│91年間至92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9年度偵字第4361號│桃園地檢92年度偵字第18938│││年度及案號││號││├───┬────┼─────────────┼─────────────┼─────────────┤│最後事│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實審├────┼─────────────┼─────────────┼─────────────┤││案號│92年訴緝字第103號│94年上訴字第1645號│││├────┼─────────────┼─────────────┼─────────────┤││判決日期│92.08.22│94.10.28││├───┼────┼─────────────┼─────────────┼─────────────┤│確定判│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決├────┼─────────────┼─────────────┼─────────────┤││案號│92年訴緝字第103號│94年上訴字第1645號│││├────┼─────────────┼─────────────┼─────────────┤││判決確定│92.09.26│94.11.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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