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係夫妻,約定以臺北縣新莊市○○路瓊英巷六弄十一號為同居處所,詎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出境,迄今二年有餘毫無音訊,無正當理由不與原告同居,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訴請准予兩造離婚等語。
二、查本件原告前已就此與本件完全相同之法律關係、事實,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對於被告提起離婚之訴,業經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二○號受理,然該件訴訟業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判決准兩造離婚,此有九十年度婚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書一件在卷可查。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於九十年度婚字第二○號離婚訴訟繫屬中,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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