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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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群標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復於民國96年9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群標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9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據卷內資料所示債務人營業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