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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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1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364226號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