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 林旻萱 即 林詩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第二次通知補正)
2.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陳明債務人母親未負擔房屋租金及債務人弟弟僅負擔房屋租金7,375元之緣由及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
102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第二次通知補正)
4.陳明債務人子女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每月7,000元至8,000元匯款之緣由,是否為謝○○父親所給付之扶養費。
5.提出任職迄今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等)(第二次通知補正)。
6.說明債務人前配偶如何分擔債務人子女謝○○之扶養費(第二次通知補正)。
7.提出債務人子女謝○○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第二次通知補正)
8.提出債務人大弟喪葬費用之繳費收據。
9.提出債務人繼承土地財產交易資料(含買賣契約書影本)。
10.補正104年4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事項五之證物4建物登記謄本。
11.提出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區○○○段156之3地號等8筆土地之不動產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