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以抗告人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乃瑩
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