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0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許綜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柒拾壹萬貳仟零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萬零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參拾參萬陸仟零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拾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