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萬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萬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萬林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
受刑人蘇萬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業務侵占│違反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原│有期徒刑3月││││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7號裁定撤│││││銷)│││├────────┼────────┼────────┼────────┤│犯罪日期│97年12月8日│97年2月底││├────────┼────────┼────────┼────────┤│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98號│偵字第28275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637│100年度簡字第224│││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1月26日│100年5月1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637│100年度簡字第224│││判決││號│號│││├────┼────────┼────────┼────────┤││判決│99年2月18日│100年6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更字第3023號│度執字第7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