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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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96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君發 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潘君已於民國98年3月18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