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 伍新國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伍新國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㈢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伍新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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