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9年8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