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素華
邱民憲 邱俊雄 邱姿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邱玉華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2600元(細項金額詳參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表┌──┬───┬─────┐│樓層│卡序│現值│├──┼───┼─────┤│2│AO│15萬2400元│├──┼───┼─────┤│2│BO│1萬6900元│├──┼───┼─────┤│3│AO│15萬2400元│├──┼───┼─────┤│3│BO│1萬6900元│├──┼───┼─────┤│4│AO│4萬8400元│├──┼───┼─────┤│4│BO│1萬5600元│├──┴───┼─────┤│合計│40萬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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