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何定福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陳倚箴 律師 李介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文 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