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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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
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補發)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及出租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⒌家計支出之證明文件(須含收據及明細)。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離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