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文萱出版事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元│AK三六六四四三││││ 司李啟文 │貿中心分行│││六││├─┼─────────┼─────────┼───────────┼────────┼────────┼──┤│二│文萱出版事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元│AK三六六四四三││││司李啟文│貿中心分行│││五││├─┼─────────┼─────────┼───────────┼────────┼────────┼──┤│三│文萱出版事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元│AK三六六四四三││││司李啟文│貿中心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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