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號││││││├─┼──────────────┼───────────┼───────────┼───┼─────┤│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多多基金受益憑證│0五─D四─0一─00│壹張│叁萬貳仟。│││││三三二0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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