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王○安兼法定代理人 王欣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被告 蔡侾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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