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柳淵
蕭炯珉 張玉梅 蕭閔仁
黃燕絨 蕭國佑 被上訴人即原告三山國王祀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山國王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8,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