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彭翊瑋 被告 趙有寬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3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前揭移送之裁判,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以判決行之,依同法第220條規定,應以裁定行之。
二、查被告趙有寬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