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38號聲請人 曾淑真 訴訟代理人 艾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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