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趙貞喻 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720元(8×34×10-1,000=1,7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釋明聲請人就受其扶養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干,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之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五、請聲請人詳實臚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醫療費、交通費等必要支出,勿僅以一概括總數提出之)及金額,並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證明。
六、聲請人曾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請提供還款證明文件並說明繳款情形為何,若為毀諾,並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於何時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對於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保證債務存在,應具體說明成立保證債務之事實、經過、有無其他擔保、是否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借款契約、保證契約、還款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現有無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如有,請說明繫屬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九、請說明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十、請說明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一、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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