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29號聲請人 郭宜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826│├──┼──────────┼──────┼──┼──┤│0002│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