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泰言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陳泰言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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