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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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團體協約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英宗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陳信翰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郭芳煜 (部長)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 嚴慶龍 (理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團體協約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洪慕芳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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