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鄭淑貞 相對人 黃志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吳寳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年10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吳寳珍於96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83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6年10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寳珍僅繳納本息至100年5月4日止,尚欠本金1,620,7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寳珍已於97年12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志强(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7-2│建│984.02│1000分之53│└──┴───┴────┴───┴──┴─┴────┴─────┘┌──────────────────────────────────────┐│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8│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56│58│11│平│鋼筋│7.│平│全│││6│北安路3段126│南區頂安│鋼筋混凝│.0│.6│4.│方│混凝│78│方│││││巷6號4樓│段37-2地│土造│0│6│66│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頂安段59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