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錢家錡 即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內容,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一、聲請人破產財團之內容(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提出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核定營所稅申報書之財產目錄,及公司資產負債表、近3年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製作用以向國稅局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暨最近3年度「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㈧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應提出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無欠稅之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各筆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㈤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 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提出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公司已辦理解散清算,請陳報清算人呈報就任及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
五、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如何認定各債權人之債權及其數額。諸如刊登公告之報紙、通知特定債權人之文書及送達回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
六、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廠房設備,價值為何?應否列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