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告 尤詩皓
被告 蘇伯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告 尤詩皓
被告 蘇伯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