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89號原告 凃翊甄 被告 謝宜汝 上列被告謝宜汝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凃翊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