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泓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__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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