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黃信詠 被告 雷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雷正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法官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2
號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