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詐欺兩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依附表所示,可知受刑人所犯兩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表編號1),而非本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智媚┌──────────────────────────┐│96年度聲字第2778號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3年清明節前後至94│87年12月14日至90年│││年3月11日止│12月3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86號│第548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1│96年度訴字第1126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15日│96年4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1│96年度訴字第1126號││││號│││判決├──┼─────────┼─────────┤││確定│96年6月7日│96年6月22日│││日期│││├───┴──┼─────────┼─────────┤│備考│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7229號│第8704號│└──────┴─────────┴─────────┘